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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汽车三包范围 保障网络消费权益
【信息时间: 2016-08-16 14:41:40   阅读次数: 】【字号

本报杭州8月15日讯 (记者 廖小清 通讯员 王鹏程) 扩大汽车三包范围,进一步明确消费者可以退换车和经营者不能免责的情形;规范快递赔偿标准,未保价快递物品按照快递费12倍的标准赔偿;遏制“天价鱼”事件,对消费者选定的酒水菜品及价款下单前应经消费者确认……8月15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向媒体通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修订草案的意见建议,以让法规更加科学完善。

  记者看到,修订草案针对消费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广大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特别是预付款、餐饮业、商品房、快递、营利性教育培训、网络和家用汽车等消费领域出现的新问题,作出不少创新规定,以进一步保护消费者权益。

  扩大“问题汽车”退换范围

  国家虽然出台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规定,但实践中仍然存在较多问题。具体包括,对退车的条件限制过于严格,导致车辆出现质量问题后消费者退车、换车困难;根据国家三包规定,除了因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的情形可以免费换车、退车外,其他情形的退车、换车都需要收取使用补偿费;还有就是对经营者免责的情形过多,对消费者的使用、维修、保养等行为有较多限制。

  “这些规定都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表示,考虑到家用汽车价值较高,且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因此有必要加大经营者的责任,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

  修订草案规定,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内(以先到者为准),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安全装置失效、车辆自燃或者因其他质量问题引起车辆失控,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和电动汽车蓄电池存在质量问题的,家用汽车产品销售者或者生产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整车更换或者退货,并赔偿损失。

  同时,修订草案还规定,经营者根据有关规定承担整车更换或者退货责任的,不得向消费者收取使用补偿费。

  完善网络消费保障制度

  眼下,网络消费逐年激增,由此引发的消费投诉也不断增多,其中经营者无法联系、消费者退货难等问题尤为突出。国家消保法规定了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并对平台责任作了规定,但也有必要进一步细化落实,以更好地保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此,修订草案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核查网上经营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有效。同时,修订草案还总结实践做法,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设立消费者权益保障金和消费者权益保证金作了规定,并强调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使用消费者权益保障金或者保证金先行赔付。

  伴随着网络消费的增加,快递业也发展迅速,快递遗失或者损毁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此,修订草案规定,保价快递物品遗失或者损毁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保价寄递协议予以赔偿。未保价快递物品遗失或者损毁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快递物品的实际价值予以赔偿;对未保价快递物品无法确认实际价值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按照所收取资费12倍的标准予以赔偿。

  如今,网络约车已成为许多人出行的选择。为此,修订草案针对通过网络接受服务的居间行为,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对交易双方的身份、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核查,确保信息的真实有效,并建立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制度。因网络交易平台过错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吃饭买房培训都有新规

  修订草案还对预付款、餐饮业、商品房等消费领域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规范。

  针对预付款消费存在的消费陷阱等问题,修订草案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在预付卡(券)或者书面合同中明确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等内容;经营者不得限制消费者对预付卡(券)的转让,不得对预付卡(券)设定有效期限。同时,赋予消费者更大自主权,消费者自购买预付卡(券)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经营者要求退还预付款。

  针对餐饮业消费出现的“天价鱼”“天价虾”等消费不透明、价格不规范问题,修订草案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对食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表示,对消费者选定的酒水菜品及价款,下单前应当经消费者确认。

  针对商品房消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修订草案一方面强化了经营者的保修责任,规定:商品房在保修期限内,屋顶、墙面、地面发生渗漏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在6个月内修复;6个月内未能修复的,可以要求经营者予以赔偿;超过一年仍未能修复的,可以要求退房或者更换。另一方面,修订草案增加了有关全装修商品房的规定,明确了全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的具体内容、交付时经营者应当提供的资料以及保修期限。

  针对营利性教育培训消费中出现的退课、退费难等问题,修订草案赋予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规定出现经营者擅自变更承诺或者宣传的授课师资等4种情形的,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经营者应当在3日内退还剩余费用并赔偿损失。

  目前,修订草案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初审,接下来还将继续审议和修改,并通过多种形式征集各方建议。即日起,社会公众可登录浙江人大门户网站和地方立法网提意见,也可以将意见送至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仁谐路1号;邮编:310025;传真:0571-87056301;邮箱:yuwenbin7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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